近日,银监会按照国务院“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的要求,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行政审批。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修订严格把握“坚守风险底线、服务实体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加强有效监管”的原则,通过完善准入条件和审查标准,增强银行业监管行政许可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将在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促进经济结构和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确保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将工作重点由准入预防转向事中、事后的动态化监管。
此次修订坚持风险为本导向,严把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风险防范作用,“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晰了“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等行政许可标准要求。根据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对申请设立机构资本充足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新设机构监管要求。
同时,进一步明晰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制订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条件,注重对申请人职业操守、工作经验和从业记录的考察,防止核心管理岗位或重大风险管理岗位人员因专业知识、合规意识、职业操守存在瑕疵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问题。此次修订还细化了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未获许可前,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人员“代为履职”的相关规定,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更替过程中产生经营风险。
不仅如此,此次修订还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责任导向,实施正向激励,引导银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等重点、新兴领域发展。
新修订的《办法》通过实施差异化准入政策,引导银行业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行业政策合理布局网点,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进一步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加了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行业设置专营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营业场所行政许可,引导其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规划,积极解决中资商业银行设置过程中金融富集区同质化竞争激烈、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不充分,区域机构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证券日报 夏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