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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购入新消法只是开始

2013年11月25日 13:05    来源: 浙江日报     李光敏

  刚刚过去不久的“双十一”,让人们再一次感受到电子商务的巨大力量。但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相伴的,还有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新问题。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淘宝、京东商城等都深受假货困扰。马云曾坦承淘宝的困境:“我们只是一家公司,我们没有权力把售假、制假者送进监狱。”

  前不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下称新消法)出台,坐实了多年来人们翘首以待的“后悔权”,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外,新消法还规定了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排除了消费者解决耐用商品等争议的举证障碍,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起诉等。

  所有这些,从根本上为消费者网购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撑,体现了立法者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增强社会消费信心的努力。但我们也应看到,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些问题,将网购纳入新消法还只是个开始。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想退货时,如果找不到卖家,则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 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仍有权向店家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明知道或应知道欺诈,还不采取必要措施,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具体到执行,依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自然人经营主体是否有将其个人身份信息公示在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如果经营者提交、公示的是虚假信息,其法律责任又当如何,目前的法律规定都不够明确。其二,以往的一些案例表明,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明知和应知是重要的判断标准。而实际上,“明知应知标准”仍是一个不确定的标准,法院需要通过各种因素综合判断。

  此外,在知识产权领域,当前立法还未能涵盖超链接侵权、搜索引擎侵权等电子商务中的新型侵权形式。在税收和市场准入、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都还存在法律空白或者立法过于笼统等问题,需要深入研究、统一规范。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法律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商业行为予以规范、监管,已经提到议事日程。

  当然,也有一种担心认为,电子商务还是一个新生产业,立法过早不利于行业发展。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还处于较低水平的情况下,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建立行业准则的最好武器。假货在网络上大行其道,损害的是更多消费者的利益,进而可能对整个社会在网络上的消费信心造成伤害,最终为这伤害买单的,不仅是消费者,更是整个电商行业。

  令人欣慰的是,继网购被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后,近日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由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电子商务法》首次成为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这或许意味着,中国电商发展有法可依的时代即将到来。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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