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杨再平
风险管控,两系互联网金融业者责无旁贷,金融监管更义不容辞。当务之急是须与时俱进而尽快构建包容两系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体系。
其一,监管理念须充分认识并处理好金融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之间的辨证关系,承认接纳,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当代最具革命性的金融创新,如果金融监管对如此重大的革命性金融创新视而不见,不纳入监管体系而有效监管,那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创新发展,更将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其二,须将两系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者的视野,不留监管真空,并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因此无论是金融系还是非金融系所做,都应当受到监管,而且都应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目前,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几乎完全不受到监管制约。在发展初期注重鼓励创新、引导发展和适度监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规模扩大。在经营模式基本成熟后,再实施针对性监管措施、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进行规范监管。同时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通过规范借贷交易,制定客户沉淀资金及自有资金管理规定等方面的监管措施,从而维持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借贷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和支付系统的高效和安全,加强对消费者保护,防范洗钱风险。
其三,须针对互联网金融特殊性修改现有法规,制定新法规,以形成包容互联网金融的特定法规体系。我国亟需加快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引》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
其四,须整合或新设相关机构,形成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同时加强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之国际合作与治理。根据我国国情,似乎须构建起以一行三会为主,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多部门为辅的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同时还应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促进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协同处置,推动完善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国际治理机制。
金融系与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应互相学习借鉴,前者多学习借鉴后者之互联网基因,后者多学习借鉴前者之金融基因,以做成两基因合成之“转基因金融”,形成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与社会大众、更安全稳健运行的新型金融业态。同时,金融监管也不能缺席,而应及时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视野,尽快构建包容两系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体系,以形成有效金融监管与革命性互联网金融创新之良性互动,让互联网金融更安全稳健地惠及广大实体经济与社会大众。(农村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