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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老股转让规定剑指“三高”

2013年12月03日 07:11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记者 吴黎华 

  2日,证监会制订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规定》正式推出了老股转让政策,分析人士认为,上述举措旨在抑制新股发行价格。

  《规定》表示,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虽无锁定要求,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提示。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同时,《规定》提出了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过去的数年中,新股发行的“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始终是困扰监管机构、扭曲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推出老股转让措施,允许首发时公司股东向公众公开发售存量股份,可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缓解单只股票上市时可交易份额偏少的状况;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可以对买方报高价形成约束,进一步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促进新股合理定价。此外,老股转让可以缓解“超募”问题,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证监会推出老股转让政策,其主要目的还是在降低新股发行价格,增加市场供应量,平抑股价,抑制炒作。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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