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副总裁 孙议政
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推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广受关注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改革”)方向最终确定,这一重大改革举措对重构资本市场生态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此次改革践行“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市场原则,资本市场市场化的改革和运行逻辑得到进一步确立
《指导意见》本着市场化的原则,首先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市场各个参与主体的职能和责任。
与“买者自负”相关的是“卖者有责”。《指导意见》的核心是在提出市场化监管理念后,用大段的篇幅强调了各个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以及相关的承诺和警示罚则。我们相信,只有有效监管,使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上真正归位尽责,将会为最终过渡到注册制打下坚实基础。
二、此次改革力推券商“尽责归位”的监管要求,将有效促进投行业务的转型升级
根据《指导意见》所明确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方向,投行业务只有加速转型升级,才能赢得和巩固其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一)改革进一步考验投行的价值
发现能力
证监会不再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并不意味着作为保荐机构和承销商的投资银行在执业时可以同样不再做价值判断,反而会直面市场无形之手的严酷考验。
(二)改革要求投行切实提高销售和定价能力
发行方式的充分市场化是《指导意见》最突出的亮点,如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时机、主承销商自主配售等,彻底取消了所谓的“窗口指导”。
(三)改革将进一步强化投行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在《指导意见》中,信息披露的质量是建立有效市场的核心之一。虽然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但保荐机构也被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全面的风险揭示将会成为投行在保荐执业上的基本原则,责任和风险意识将会得到全面强化。
三、此次改革的一系列创新制度设计,将进一步激活股市优胜劣汰的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促进市场稳定是本次《指导意见》的基本取向,除了在发行定价机制和股东承诺上加强发行价与二级市场价格的紧密度外,还提出了存量发行、先发公司债和股债结合等新的融资方式,并同时推出了优先股的试点指导意见。这些措施的综合推出,将加大市场的灵活度,促进一二级市场的接轨,有效激活股市优胜劣汰的资源配置功能,从而确保股市进一步回归资源配置的本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