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证券日报 闫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