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市场关心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续问题作出集中回答。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邓舸表示,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一直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向。下一步,要严格执行现行的退市制度,实现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推动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规则框架内主动退市,健全完善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对接机制,疏通退市公司转板挂牌交易和重新上市渠道;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他同时表示,证监会在制定退市规则过程中非常重视投资者诉求和市场意见,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
一是加强退市信息披露,通过提高披露频率、完善披露内容及加强披露管理等方式强化退市风险警示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二是设置退市整理期,使投资者有“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的选择权;三是做好退市后续安排,明确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四是根据沪深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正落实IPO改革
相关配套措施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推出后,市场各方面反响热烈,对改革普遍持支持和欢迎的态度。”邓舸表示。他同时称,证监会也注意到,市场对于《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还有一些疑问,但多数都与后续要推出的配套制度相关。
“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落实《意见》各项改革措施的配套规则,如《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预先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指引等,拟在履行完相关立法程序后发布实施,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并支持。 ”他说。
当天,证监会还就关于落实《意见》中“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部分相关承诺事项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于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如何把握的问题,证监会称,《意见》规定了解禁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和特定情形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最低承诺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更高、更细的锁定要求。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至于股价稳定预案应包括的内容,证监会称,预案应明确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要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确市场预期。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仍有提升空间
邓舸表示,日前,为进一步推进现金分红工作,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重点从“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等四个方面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
“国有上市公司的家数、市值目前分别占A股市场的41%和61%,其分红行为对全市场有重要引领作用。从2012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总体情况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仍有一定提升空间。”邓舸说。
他进一步指出,近期,证监会在完善现金分红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正会同国资管理部门研究探索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分红情况纳入各级国有控股股东业绩考核范围,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水平,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证券日报 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