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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主动退市不能有“后遗症”

2013年12月13日 07:55    来源: 经济日报    

  在上周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下一步要严格执行现行的退市制度,实现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推动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规则框架内主动退市。这是时隔一年之后,监管部门再次提到主动退市问题。

  去年退市制度实施改革时,沪深证券交易所均表示,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在触发或者可能触发退市条件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并主动退市。对主动退市的公司,通过自身努力或资产重组达到重新上市条件的,由交易所优先安排,经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重新上市,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尽管条件如此“优厚”,一年多来,沪深两市并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选择主动退市。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一家企业能够挂牌并不容易。要想挂牌公司主动退市同样很难。相反,ST类等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为了能够继续在资本市场生存,卖地、卖股权、卖资产等方法无所不用其极,目的就是为了“保壳”。因此,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公司主动退市。

  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今后没有上市公司要求主动退市。而目前对于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除了两大交易所承诺优先安排重新上市外,监管部门没有制定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更没有其他优厚条件来“回报”主动退市的公司。如果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显然不能让其一“退”了之。

  笔者认为,对于上市公司的主动退市行为,监管部门应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以防主动退市留下“后遗症”。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要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既包括退市前,也包括退市后。“一股独大”背景下,上市公司是否选择主动退市,显然不能由大股东说了算,而应该由广大中小投资者共同参与决定。因此,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须实施类别表决。另一方面,不排除今后有上市公司出现“私有化”行为。这类公司主动退市时,不能因为其“私有化”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选择主动退市,即使类别表决获通过,如果有投资者不赞成,上市公司还必须以适当的价格回购这些投资者手中持有的股票,以维护这些投资者的权益。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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