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盘中可临时停牌
上证交易所官网12月17日发布了《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下称《细则》),对市场盘中临时停牌规定进行了增补和整合,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
据悉,此新规是对2008年发布的《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下称《指引》)进行的全面修订,其中综合了新股发行新规和风险警示股等对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
《细则》新增了在债券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时采取“盘中临时停牌”措施的规定,情形包括: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
此次《细则》对题材股炒作予以了打压。《细则》明确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时期内的涨跌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上证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向市场公告。
《细则》还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含新股、增发、恢复上市、重新上市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等规定一并整合了进来。
对比2008年的《指引》,最新发布的《细则》中,对证券市场异常交易行为与时俱进地进行了更详尽的规定,数量上由之前的5种情形修改增加至13种。而被认定为异常交易,上证所可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新增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通过虚假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单一账户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板股票超过50万股;集合竞价阶段多次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买入或卖出,可能影响开盘价;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等。
(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