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于27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审核,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一)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首次上市;(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恢复上市;(三)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但因债券到期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四)本所审核的其他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前款所称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实施细则规定,上交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核。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可以采用召开审核会议、直接进行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上交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和任职届数。
每次审核时,上交所在上市委员会委员中选定7名委员参加审核,实际参加审核的委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法律、会计专业人士至少各1人。
上交所设立上市咨询委员会,为上市审核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同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