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业银行赴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继去年11月初,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允许上市及拟上市商业银行赴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之后,上交所日前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的补充资本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指导意见》和《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拓展到交易所市场,这对推进银行业资本工具创新,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互融互通有着积极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资本补充工具较为单一,仅有普通股、次级债等少数品种,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相对匮乏。从2013年1月1日起,存量次级债等附属资本将每年按10%的比例逐步退出。面对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巨大的资本补充压力,业内人士指出,推进资本工具创新是商业银行适应国际金融监管趋势、增强银行损失吸收能力的迫切需要,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我国银行业转型发展动力,提高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维护国内资本市场稳定。
近期,银监会重点积极推动含有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工具(简称“减记债”)的试点发行。记者了解到,目前,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已陆续向银监会提出减记债发行申请。
据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指导意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均可以到上交所发行减记债。发行人在获得银监会的资本工具属性确认和监管意见后,既可以选择报证监会核准后公开发行,也可以选择经上交所备案后非公开发行。每期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通知》除了对减记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及转让相关安排进行了具体规定外,也对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在上交所备案的所需材料、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和备案程序做了说明。
《通知》的发布,为下一步商业银行前往交易所发行减记债顺利起步铺平了道路。上交所表示,将继续加大市场服务力度,积极配合商业银行及相关监管机构推进新型二级资本工具的试点发行工作,共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与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