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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上市公司失信须用重典

2014年01月10日 07:30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曹中铭

  上市公司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到底如何,监管部门的统计数据给出了答案。在上周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 会 发 言 人 表 示 ,两 市 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述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履行承诺的情况并不乐观。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承诺履行行为,打造一个更加诚信的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下称《监管指引》)。有了《监管指引》这道“紧箍咒”,不履行承诺、无法履行却乱承诺等不正常现象想必会减少。

  《监管指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承诺事项应满足的标准;二是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三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如果并非不可抗力原因,上市公司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显然,《监管指引》再现了违规成本低的一幕。无论是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还是认定承诺决策者为不当人选等,并不具备“杀伤力”与震慑力。上市公司等既然会作出相关承诺,必然有某种利益交换。否则,没有哪家上市公司的控制人或大股东等会充当“冤大头”。而在上市公司控制人等利益诉求满足之后,仅仅采取上述监管措施,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也无法真正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一家上市公司不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把市场诚信当儿戏,对于其失信行为就应该“零”容忍,更应该对其实行严厉的监管。因此,除了监管部门进行规范之外,还必须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约束。

  首先,上市公司既然可以不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只维护大股东、控制人等少数人的利益,指望这样的上市公司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异于痴人说梦。因此,中小投资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有拿起类别表决的武器。建议对于这类上市公司,无论其董事会、大股东提出任何议案,都必须进行类别表决,只有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才可付诸实施。

  其次,提高这类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借壳、再融资的门槛。资产重组、借壳与再融资等有时事关上市公司的前途与命运。一家连续亏损的公司,如果不能实施资产重组,将可能跌入被退市的深渊;一家上市公司如欲做大做强,没有再融资的支持,简直不可想象。如果上市公司不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大幅提高其资产重组、再融资的门槛,等于是扼住了其“咽喉”。

  其三,不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上市公司,建议对其没有解禁的大小非增加五年的锁定期,已解禁的重新锁定五年。如果期间承诺履行完毕,则锁定的股份全部“解锁”。如果确实无法履行承诺的,则所有大小非增加八年的锁定期。将承诺与大小非的锁定期挂钩,实际上是与大小非的利益挂上钩。如果增加上述三大监管举措,上市公司还会将承诺不当回事吗?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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