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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及国税总局 明确跨境电商税收优惠

2014年01月10日 07:32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下发通知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需要符合四个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该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另外,通知表示,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该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徐 科)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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