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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超1年 银保产品犹豫期延长至15天

2014年01月17日 08:50    来源: 成都商报    

  《通知》对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出台了专门的保护措施。对保险期超过1年的银保产品的犹豫期从原来的10天调至15天。

  在犹豫期内,客户可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应退还全部保费。

  《通知》中并未放松“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的限制。

  针对诸如“存单变保单”等乱相,银监会、保监会两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再次进行了规范。

  昨日,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尤其对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出台了专门的保护措施。

  据了解,《通知》对保险期超过1年的银保产品的犹豫期从原来的10天调至15天。犹豫期的设置旨在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后留下再考虑的时间,看购买的产品是否真的适合自己。在犹豫期内,客户可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应退还全部保费。该新规将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期交产品投保人超60岁需核保

  销售误导一直是保险业的一大顽疾,这一问题在银保渠道表现得更为严重,“存单变保单”、片面夸大受益等现象屡见不鲜。对收益有着更高期望、缺乏相关金融知识的老年人往往容易成为被误导的主要对象。

  究其原因,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的识别和接受新事物能力较差,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差,但却容易被说服。尤其对一些不确定收益的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总是以高于存款利率的“预期收益”来误导客户,这也造成了很多投保纠纷。

  《通知》要求,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

  超过犹豫期退保客户会有损失

  因为销售人员的误导,银保产品在售出之后爆发出了较多退保行为,而由于客户的退保申请已超过10天犹豫期,不得不面临损失。

  为了尽量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通知》指出,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银保产品的投保犹豫期已从原来的10天延长至15天。客户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必须全额退还客户所交保费,一旦超过15天犹豫期再退保,客户则会面临损失。

  由于银保渠道的保险销售涉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两方,当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如何防止双方互相推诿?《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互相推诿,并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禁止保险人驻点销售政策未变

  为解决商业银行网点部分销售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防止由于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发销售误导,银监会2010年底出手整顿银保市场,叫停保险公司驻点销售。

  银监会3年前的这一禁令是否会有所松动,一直备受业内关注。《通知》中并未放松“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的限制。

  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表示,驻点销售的政策没有变,主要是考虑到风险和责任的分担明晰问题,有利于银行培养自身的销售管理能力和有效进行风险隔离。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所属销售人员的管理,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篡改、截留客户投保信息等。

  《通知》称,“保险公司应当向商业银行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从这点看,一方面强化了保险公司对银行销售人员的培训,同时也增大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选择权。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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