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铁路邮政营改增新规公布 铁路建设基金不实行预征

2014年01月24日 07:37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曾金华 崔文苑

  ? 纳税人应按税务总局2013年32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 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按规定仍可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铁路建设基金不实行预征,由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时统一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对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国税局批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企业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该《办法》还对邮政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总分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机构纳税期限等具体征管问题。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则细化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并明确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期限、分支机构税款预缴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支机构风险防控等具体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对3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税务总局2013年32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是对税务总局2013年32号公告中有关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描述性内容作了删除;三是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仍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据了解,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共涉及2.06万户纳税人,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首个申报期。铁路运输和邮政两个行业户数虽然不多,但集中度较高,组织层级较多,财务核算更为复杂。

  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邮政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发生在省及省以下邮政公司,同时邮政企业对外大宗采购多集中在省级公司,而应税收入主要体现在市以下公司,进销项不匹配的情况在邮政企业普遍存在,因此对邮政企业采取省以下企业预缴、省级企业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各省邮政企业业务量有多有少,盈利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预征率的设定符合各省实际情况,《办法》规定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该负责人还介绍,此次发布的政策规定了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的具体业务范围,铁路总公司和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物流辅助服务,实行汇总纳税,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增值税现行规定就地申报纳税。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汇总的销售额,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收入。

  考虑到铁路建设基金由财政部全额返还铁路总公司,为方便操作,此次规定铁路建设基金不实行预征,由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时统一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