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
■本报记者 沈右荣
河北著名企业家孙大午引发我国首个民间融资犯罪案。他创办的大午农牧集团一度成为中国私营企业五百强之一。然而,他因向3000多个农民借款1.8亿元而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前年5月,浙江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获刑,再次引发涉及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的讨论。由此可见,中小企业融资不可避免,而融资风险重重。那么,融资过程中存在哪些主要法律风险,又该如何规避?
近日,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请来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卉开展讲座,教百余名私营企业高管防范法律风险。
融资防范两类主要刑事风险
中小企业最常见的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
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如果非法集资,就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也是融资过程中最易犯的。银行贷款融资中,一些中小企业因为融资难,为获得银行贷款,在融资过程中采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从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等。
向特定对象融资风险小
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故企业尽量向企业内部及其亲友融资,而不向社会大肆公开宣传,法律风险会降低很多。
向银行贷款,应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贷款,选好合适抵(质)押物。如企业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以及用于抵(质)押的物价值远远低于贷款,企业就会被认定非法占有贷款。
对此,安排法务人员对融资所需材料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与分析,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融资资金要用在生产经营上
除在融资过程中不能有不实陈述、提供虚假资料、编造不存在贷款用途等做法外,最重要的规避法律风险途径是将融资用途限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融资资金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便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一般不会引发刑事法律风险。如贷款对象是相对固定的企业职工或其亲友等,那么最多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如贷款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只要后果不特别严重,就不会按犯罪处理。
由此可见,将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是企业规避融资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
企业因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按期偿还时,管理者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如向资金出借人说明与协商,或先偿还部分本息,以表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目的,但一旦采用消极方式如逃跑、隐匿资金等,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