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展经验看,美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鼻祖。随着上世纪90年代信息化革命的到来,美国金融体系开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经营模式和业务方式进行“信息化”升级,出现了极为盛行的“网络银行”。目前,美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取得较大的进展,但是美国互联网金融更多是传统金融信息化的体现,在美国互联网金融作为独立的业态似乎并没有取得普遍性共识。
从定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美国还有网络金融、在线金融、电子金融等相关的称谓。从范畴界定来说,互联网金融应该是依托互联网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业务,而且这种资金融通是以信用作为基础的。从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目前已经存在了相对独立的四个互联网金融业务。
一是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这主要是传统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个人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通过互联网实现新的业务形态,实际上是原有金融业务的信息化升级。金融业务信息化是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始和基础的动力源,也是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初业态。
二是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支付体系。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在移动终端智能化的支持下迅猛发展起来。特别是非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积极推进业务支付的网络化,如Facebook的Credits支付系统、PayPal的微支付系统Digital Goods系统等,极大地促进了支付体系与互联网的融合,并成为互联网金融中的“基础设施”。
三是互联网信用业务。这主要包括网络存款、贷款、众筹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信用业务。网络存贷款最主要的业务就是P2P,通过这个网络贷款平台,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在互联网上就可以完成资金融通。该业务完全脱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是脱媒的典型表现。互联网信用业务另一个典型代表就是众筹,众筹就是集中平台上众多参与者的资金,为小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资金支持,实际上也是一个中小企业或个人的互联网融资平台。
四是网络虚拟货币。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比特币。目前,Bitcoin、Facebook等都在提供虚拟货币,美国Target等连锁超市销售Facebook虚拟货币卡。网络虚拟货币存在与真实货币的转换可能性,将使得互联网金融与传统货币政策框架交织在一起。德国政府已认可了比特币的法律和税收地位。韩国最高法院在2010年的判例中认定虚拟货币等价于真实货币。
国内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大多认为将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一种革命性的颠覆。在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两大趋势:一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日益深化,二是脱离于传统金融的新兴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互联网金融在美国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生态体系,对银行体系或金融体系的业务及风险冲击都是较小的。
从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看,整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在冲击传统金融业务的同时,也是在整固传统金融的地位。美国移动信用卡、手机银行等发展较为快速,2012年增速分别达到24%和20%,但是这没有弱化信用卡、银行的金融功能,反而提高了传统业务的信息化水平。
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看,一是在支付领域,根据相关研究,2012年美国移动支付占整个支付体系的比例不足1%,2015年预计能够达到2%,移动支付及第三方支付确实将会弱化传统支付体系的功能,但要达到取代传统支付体系的程度估计需要很长时间。二是在互联网信用业务上,美国两大P2P网贷公司Lending Club和Prosper 2013年的成交量总计24.2亿美元,但是相对于美国金融体系万亿美元级的社会融资规模而言,网络贷款仍然是极小的部分。三是在虚拟货币上,这确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虚拟货币大范围使用,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可能是实质性的,好在监管当局大多持慎重态度。
互联网金融对美国金融体系的影响可以在监管体系上得到印证。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框架,而是适用于一般性监管框架。美国整体对互联网金融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甚至还通过修改监管法律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这说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对美国金融体系造成实质性的风险冲击。
(郑联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