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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委托同事帮理财亏损83万

事后起诉要求同事按“保底协议”退赔损失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双方共同担责
2014年02月16日 07:14    来源: 京华时报    

  董某将95万元委托给同事弓某进行股票投资,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约定,无论投资赔赚,弓某都将在1年后归还给董某112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经审理确认了此“保底协议”的无效,并组织双方达成了调解。

  董某与弓某为同一公司的同事,弓某在炒股等方面颇有心得,并协助数人进行理财。2007年,董某见此有利可图,便与弓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董某将95万元现金委托给弓某进行股票投资,弓某将该95万元按100万元计算,年利息为12%,合作期限一年;合作期满结束时,弓某必须保证董某拥有本金100万元加利息12万共112万元整,其余全部归弓某所有;如果股票账户内金额不足112万元,弓某必须从其个人的股票账户中补足给董某。

  此后一直到2012年,双方又签订了多次类似的协议。2012年3月6日是双方对董某名下的理财账户进行实际交接的时间,此时该账户内的资产余额为只剩下12万余元。因此,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弓某返还受托钱款。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均为无效,董某的实际损失数额应为初始投入的95万元扣去最后余下的12万余元。同时法院指出,弓某对于委托代理协议无效负有主要的过错,并判决其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64万余元。

  弓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保底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市场的基本规律,将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助长了委托人的非理性行为,故对其效力持否定态度。且在该案中,保底条款已经成为合同的核心条款,当事人缔约目的和权利义务全部围绕该保底条款发生,故保底条款无效,则合同亦无效。

  法院指出,弓某作为经验较丰富的代理人,虽非专业理财人员,但其对于市场风险以及收益的预测水平是双方达成委托理财协议的基础之一,现董某的95万只剩下12万,弓某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数额并无不妥。最后,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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