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19日发布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系统整合了现行监管比例政策,其中规定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
《通知》根据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
《通知》规定了三类比例,不同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一是监管比例,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投资单一上述资产的监管比例均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余额的监管比例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二是监测比例,针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各类别资产等制定风险预警比例。达到或超出监测比例的,应当规定履行相关报告或披露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三是内控比例,制定投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后向保监会报告。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此次调整与改革的总体考虑是,兼顾监管需要与市场实际,明确监管与市场的权责范围,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体系。
保监会称,将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各大类资产实行分类监管的规律,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定义、品种及相关比例等开展年度审议并进行动态审慎调整。
保监会同日发布《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自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