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19日发布新规强化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这一监管规定将有效遏制银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过度依赖同业业务扩充规模和银行资产流动性减低等风险。
银监会当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试行。这一新的监管规定给商业银行设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三项监管指标。其中,存贷比不高于75%、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仅对44家大中型银行实施,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是引自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新监管指标。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愈发密切,个别银行或局部的流动性问题容易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紧张。去年6月份,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现象,即暴露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巴Ⅲ流动性监管包含‘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个指标,不过由于‘净稳定资金比率’目前还未修订完毕,所以此次并未引入该指标。”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引入不仅是符合了当今国际监管潮流,更符合国内监管需要。过去几年,我国银行业务发展很快,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也在积聚,尤其在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钱荒”风波之后,业内更加认同有必要加快实施该国际标准。
《办法》还将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纳入监管要求。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还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办法》引入巴Ⅲ流动性标准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这一指标旨在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不过,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需要一定的政策适应期,《办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与巴III相一致的过渡期,要求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据悉,实施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44家大中型银行截至目前全部达到了60%的监管要求,其中的37家流动性覆盖率超过100%。
一位熟悉《办法》的业内人士说,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相比,流动性覆盖率更为全面和精细,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方面更为准确,有助于约束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同业占比高的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低,同业负债增长较快的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下降也会较快,所以《办法》的实行有利于约束银行对同业批发资金和央行资金支持的依赖。”她说。
曾刚说,在巴Ⅲ中用的是金融市场业务的概念。银行之所以产生流动性风险,因为它的交易过多依赖金融市场,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在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中,对和金融市场相关的业务制订了比较高的流出系数,让银行意识到这类业务的资金稳定程度比其他业务低。类比国内,和金融市场相关的业务主要就是银行间的同业资金业务“降低对金融市场或同业业务的依赖,不是完全不做这个业务,而是说过去对同业业务过于依赖,现在要适度控制这类业务的发展规模,对一些过快发展甚至失控发展的业务要合理发展。”他说。
近年来,各类银行同业业务规模快速膨胀,一些银行同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甚至超过1/3。监管部门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各项存款占总负债的比重由2006年末的87.5%下降到2013年第三季度末的82%,与此同时同业负债比重由6 .6%上升到13.4%。
但是,许多同业业务的发展走入了误区,以“规避监管、变相贷款”为目的,采用互持模式,银行之间相互隐性担保使得风险仍然停留于银行体系内。业内认为,这类同业业务不但可持续性有很大不确定性,加剧了资产负债错配,同时也给银行流动性管理、系统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带来诸多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