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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中金所称杨剑波表述存不实

2014年02月21日 07:15    来源: 北京晨报    

  原本淡出公众视线的“8·16光大乌龙事件”,因主角杨剑波状告中国证监会,再次引发舆论关注。昨天,沉默了许久的上交所和中金所纷纷回应称,杨剑波的相关表述有诸多不实之处。今天,中国证监会例行的新闻发布会则被业界寄予厚望。业内人士称,该案例的最终判定,将对未来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金融监管、赔偿机制均产生深远影响。

  杨剑波:对冲行为监管者知情

  2月18日,杨剑波起诉中国证监会一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前,中国证监会认定杨剑波为“8·16”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责任人员,被处60万元罚款并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杨剑波坚持认为,“错单交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明显是监管层犯了错。”

  据杨剑波透露给媒体的细节,在2013年8月16日中午,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人士就在光大证券,并且知情光大证券下午即将做对冲交易。而在下午,光大证券在股指期货市场的整个对冲交易过程中,与中金所保持了密切的电话交流。杨剑波认为,光大证券的对冲行为系“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先知情但并不阻止”。

  两所回应:说法有诸多不实

  2月19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官方微博中回应称,“已注意到近日媒体对杨剑波有关“8·16”事件陈述的报道,杨剑波关于本所的说法有诸多不实之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本所将按有关要求,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提交事实和证据材料。”

  而昨天,中金所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中金所发现个别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出现较大变化,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催促提供交易策略说明,提醒遵守交易规则,属于正当履行监管职责。中金所当天也对其他交易量较大的会员和客户进行了监管提醒。

  业界分歧:错单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此外,目前业界对于光大证券错单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对冲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内幕交易,也存在巨大分歧。昨天,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研讨会上,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主任就表示,内幕信息只要属于法律范畴,即使向监管部门汇报了,只是多了一个知情人士。没有经过公开披露,仍然不能运用这个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光大乌龙指当天的信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幕信息。

  不过,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杨翼飞则指出,对于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这一核心焦点,业界回避了最主要的问题,即法律本身对内幕信息的规定。杨翼飞称,错单信息属于申购者的信息,从目前中国法律来看,对申购者自身因申购产生的信息,是否界定为内幕信息,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基本原则,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即可以从事。而证监会的两份处罚决定书,也都认为这个错单交易信息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形。晨报首席记者 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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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索赔光大证券还在继续

  在杨剑波诉证监会正式立案的同时,投资者对光大证券的索赔也在继续。昨天,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北京晨报记者表示,他们代理的十多位投资者、共计300万元左右的诉讼请求,已经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前,上海二中院已经受理了多起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索赔的案件。

  不过,随着杨剑波与证监会的对簿公堂,投资者的索赔可能也会受到一定影响。杨兆全律师称,内幕交易诉讼的前提是行政处罚,如果杨剑波的诉讼成功了,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撤销了,那么投资者的诉讼就没有法律前提了。不过,如果最终的诉讼结果仅仅是部分减轻处罚,或者法院驳回了杨剑波的诉讼请求,那么只要内幕交易定性没有问题,投资者的诉讼还是可以继续的。

  而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主任则表示,在2005年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几乎没人提,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针对内幕交易制定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在他看来,证监会此次对光大证券的处罚公正、合理,投资者胜诉并得到赔偿的概率很大。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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