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八月,全国聚焦光大乌龙指事件,事件主角之一的杨剑波以这样的形象出现:无框眼镜、板儿寸头、眼神空洞无力。半年后的今天,杨剑波再次出现在媒体上,人们发现他:挺胸抬头、下巴扬起、似笑非笑。总之,他不再像半年前那么沮丧了。
在沉默半年后,杨剑波突然高调起诉证监会,将关注目光带回到了这场被定性为 内幕交易 的案件争议中。也就是说:曾经被认定的事故责任人如今高调变身原告,力求翻案。 今天上午9点30分,本案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首次开庭审理。这“乌龙”一指究竟从何而来,又引发了怎样的震动?马上了解一下事件来龙去脉:
2013年8月16号,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乌龙”,在进行ETF套利时,错误地下单234亿元买入,大量买单瞬间让沪指上涨了近6%,最终成交72.7亿元,造成了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的大幅波动。而在市场还到处猜测意外如何发生的时候,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杨剑波正是当时光大证券的策略投资部总经理,负责相关交易。
证监会后来认定这一行为是内幕交易,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顶格”行政处罚措施,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同时光大证券相关责任人杨剑波等人分别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正是这样的一个处罚引发了后来的故事。今年2月8号,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的判罚,将证监会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的相关处罚决定。而法院随后立案,并将这个故事推演到了今天。
杨剑波究竟有怎样的“不甘”?证监会又将提供哪些证据?光大证券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今天的庭审环节,控辩双方都将呈现自己的说法。
相信通过此前的报道,大家已经了解到了原告杨剑波方面的一些观点。争议的焦点简单来说,就在于当时的交易究竟能不能算作内幕交易。
证监会此前表示,光大证券在乌龙指发生后,本来应该戒绝交易,等到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合理避险。而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就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法律依据认定这是内幕交易。
但是,杨剑波的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翼飞此前提出了针对此的三点质疑:首先,他认为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并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在对冲行为发生后才做出的,违反处罚法定和公开原则;同时公开认定存在错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出现后即被媒体广泛报道,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此外,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内幕知情人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至于这其中支撑自己论据的具体证据,今天在庭上,双方可能就会给出一些答案了。
记者从权威渠道拿到了一些材料,汇总此前的一些信息来看,杨剑波方面首先抓住的是相关法律的模糊地带,比如原告方指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属首次出现,《证券法》对此种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做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
此外,原告方还提到一点,证监会(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杨剑波认定为光大证券对冲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他们认为,依据证监会的规定,“具体实施”和“起较大作用”是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两个要件。本案中,杨剑波依照中午会议决策的内容向交易员传达了实施对冲交易的指令,他既不是会议的决策者,也不是对冲交易的具体实施者,因而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点他能否拿出证据说明,可以特别关注一下。
而在证监会,他们表示整个事件的相关处罚都有法律依据,其中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全部事实都有相关说明、询问笔录、公告、会议纪要、相关鉴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计算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这方面证监会可能拿出哪些此前没有公开过的证据,也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