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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应收账款不得用于保理融资

2014年04月21日 07:34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王璐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不合格应收账款不得用于保理融资

  经济日报北京4月21日讯(记者 王璐)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健康规范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并实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旨在明确保理业务相关定义和分类,督促银行根据自身特点,健全完善保理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与业务规模和复杂度相适应的业务组织架构,细化业务流程及风险点控制,提高对骗保、虚假贸易背景的甄别能力,加强融后资金监测力度,强化内部控制,做好风险隔离。同时,督促银行加强IT系统支持,提升业务效率,降低操作风险。

  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通常用于企业贸易活动。

  《办法》首先对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做出定义,即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同时《办法》还严格规定了保理融资中合格应收账款的标准,对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有价证券付款请求权等几种不合格应收账款进行了定义,明确不得基于以上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考虑到保理业务有较强的行业实践特点,《办法》特别强调了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的专业职能,要求其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为了控制保理融资业务的风险,《办法》特别对保理融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对融资产品、客户准入、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着重对单保理融资提出审慎管理要求,即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对卖方或买方进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时要求银行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理评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对手风险,做实风险评价。

  据了解,近年来,购货商赊销付款逐步成为主导结算方式。为适应这一市场格局变化,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迅速发展,在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一般贷款融资相比,保理业务准入门槛较低,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当小微企业产品购买方为核心大企业时,小微企业可依托实力强大的核心企业上下游关系,有效实现信用增级。银行通过保理融资,帮助小微企业将应收账款转变为现金收入,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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