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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警示非法集资 近九成地市涉及

2014年04月22日 08:08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涉案资产的处置一般程序是:案发地人民政府制定一个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涉案资产追缴。集资款的清退,按照最后的追缴,统一比例,比如这个案件(总值)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不管投入1万元还是100万元)清退比例都是一样的。

  据称,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同时非法集资具有活动隐蔽、花样翻新、跨区域犯罪等特点,致使防范难、识别难、处置难。数据显示,全国公安机关2013年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64亿余元。

  昨日,银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介绍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非法集资跨省案件增多

  时隔一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再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刘张君在会上表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

  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截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更多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

  三是不断向新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也日见凸显。

  银监会牵头监管P2P网贷

  面对严峻形势,刘张君指出,部际联席会议起草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意见》首次明确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张君表示,涉案资产的处置一般程序是:案发地人民政府制定一个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涉案资产追缴。集资款的清退,按照最后的追缴,统一比例,比如这个案件(总值)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不管投入1万元还是100万元)清退比例都是一样的。据称,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刘张君称,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个别不法分子更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目前,已出现了一些P2P借贷网站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给群众造成了损失。

  刘张君表示,近期国务院已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做了大致分工,决定由银监会来牵头承担对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开始启动。成都商报记者 杨斌

  警惕!非法集资六大典型手法

  昨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表示,当前的非法集资主要有六大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名义,谎称已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是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是以“养老”为名,最突出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是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警惕!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三方式

  刘张君表示,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搞资金池,就是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

  二是一些P2P网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三是个别P2P网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甚至卷款潜逃。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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