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苗军
近日,一家名为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推出“信托100”产品,将信托受益权拆分成100元为单位进行网络销售被紧急叫停,中国信托业协会及相关信托公司发布了声明予以澄清。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不能以创新的名义,逾越合规与风险底线,互联网金融在信托领域运用应取舍有据。
信托作为一种高端理财产品,相对于余额宝等货币基金产品有其自身特性,其运营模式也不可在互联网领域盲目复制。它们之间的区别很大。
信托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与互联网金融的普适性有区别。余额宝等产品能在短期内形成规模效应,前提是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投资门槛低、具有普适性。而信托产品主要面向高净值人士,其稀缺性导致无法在特定公众平台上自发形成规模效应。而“信托100”产品对信托受益权的拆分行为,则明显违反了现有法律法规要求。
信托的私募属性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也不同。由于所有人均可以参与到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可以向任意的参与者提供、推介产品信息,降低成本并能有效促成交易。而信托产品从募集形式上属于私募产品,不能向非特定人群公开推介宣传。
风险防范与互联网的线上属性也不匹配。与基金、银行理财等相对标准化产品相比,信托产品之间具有高度的差异化属性,因而对客户风险揭示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联网的线上属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风险揭示的有效性。近日出台的银监会“99号文”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揭示作了进一步强调。此外,在资金支付方面,信托产品因其金额较大,相应支付环境安全要求也更高。近期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规范,也限制了在当前技术环境下不宜进行大面积推广。
信托与互联网金融在类似“余额宝”产品结合方面存在一些障碍,但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金融产品的互联网销售,其核心是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信托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技术在其中大有可为。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以微信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终端打破了传统互联网一对多的信息传递方式,从而为信托产品向客户推介信息提供了有效渠道。
互联网技术为信托提供了投资者教育的新媒介。相对于证券、基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风险认识能力相对较弱,而互联网媒介以其影响的广泛性,为信托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此外,借助互联网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信托公司也有较大拓展空间。
(作者单位:中建投信托研究发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