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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办法及再融资办法发布

2014年05月17日 07:26    来源: 京华时报    

  IPO重启进入倒计时,各项配套措施也逐一落实。在16日召开的证监会每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备受市场关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经征求意见,监管部门将在后续配套规则当中,进一步细化创业板IPO招股书中对发行条件的信息披露;明确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证监会对于近期的多个市场热点也进行了回应,其中包括本周曝出的华夏基金遭调查事件。

  ■修订内容

  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据证监会介绍,本次发布实施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共6章、57条,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主要修订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

  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三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

  另外,办法还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6章、68条,包括总则、发行证券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置简明统一的发行条件,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二是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三是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强化管理层再融资的责任意识。

  ■修订亮点

  新增“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社会各界对创业板首发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中介职责及细化披露要求等方面。征求意见之后,采纳吸收意见建议有两方面,首先在发行条件方面,有的意见认为,对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以及本次修订取消的发行条件,建议细化披露要求。证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由于不涉及办法条文的修改,已在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并尽快推出。

  在信息披露方面,有的意见认为,本次修订新增的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应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证监会也采纳了上述意见,并在后续相关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

  规定虚假陈述起算时间

  张晓军表示,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定价、明确相关表述等方面内容。

  采纳吸收意见建议包括:一是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为进一步清楚表述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的要求,避免歧义,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

  关于中介责任,有建议认为,对于“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明确“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的起算时间。证监会采纳该建议,修改了第五十五条,将起算时间规定为“自确认之日起”。

  ■市场表现

  创业板指遭“滑铁卢”大跌2%

  创业板管理办法发布,意味着创业板IPO的日益临近。二级市场方面,周五题材股风声鹤唳,成长股再度回调,创业板指遭遇“滑铁卢”,股指连创新低,最低下探至1210.81点,截至收盘,创业板指重挫逾2.19%,报收1226.47点,创出今年以来的新低。

  张晓军表示,本次修订创业板首发办法、制定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是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板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有利于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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