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1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将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此举被视为我国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探索市场化发债的重要举措。
从2011年四季度开始,财政部曾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试点自行发债,去年又将试点范围扩至江苏和山东。那么,新推出的自发自还试点与此前的自行发债试点有何不同?
对此,财政部在其最新发布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中明确,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也就是说,新办法更强调了地方自行还债。
对于试点发债的额度,办法明确试点地区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此外,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与以往试点相比,办法更强调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并提出要按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试点地区信息披露、承销、招标等方面管理,试点地区政府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并强调试点地区政府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要求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