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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允许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2014年06月11日 21:19    来源: 中国新闻网     魏晞

  中国央行6月11日出台十一条指导意见,要求中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以支持中国外贸稳定增长。其中首次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此前,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仅以“试点”形式存在。2012年12月以来,浙江义乌、广西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先后成为中国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区域。此外,中国国务院还赋予江苏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涵盖个人经常项下与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上海自贸区也于今年2月获专门“通行证”,允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

  央行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此次中国央行提出“十一条”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包括: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外贸的支持作用;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外贸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丰富汇率避险工具;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从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此番央行出台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十一条”力度颇大。

  就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央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信用贷款、保理贷款、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就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十一条”提出,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全国性或区域性主办企业。

  就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央行提出,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外汇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市场决定汇率的作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继续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

  就丰富汇率避险工具,“十一条”提出,将丰富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降低商业银行外汇衍生产品准入门槛,适当放宽中小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条件。 (记者 魏晞)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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