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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监管或严于预期 鼓励发展仍是主基调

2014年06月13日 07:12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此前,业内曾预期证监会将在6月出台股权众筹监管细则,不过,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细则最终出台的时间目前并不确定。同时,众筹监管细则或将严于之前讨论的意见稿。

  日前,记者从一家股权众筹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最终的监管细则与5月份证监会众筹细则上海座谈会的意见稿相比,可能在个人单笔最高投资金额和非公开发行的认定上监管趋严,该公司曾参与上述座谈会。

  业内人士称,进一步降低单笔投资最高金额,使得一些大额股权融资没法开展,而如果在非公开发行范围上认定过严,也不利于一些项目的推广。不过,从总体来看,对于特定对象的界定还是让股权众筹规避了非法集资风险,政策鼓励发展仍是主基调。

  个人单笔投资金额或下调

  上述股权众筹公司负责人表示,在监管细则最终稿中,关于个人单笔投资金额上限或下调至1.5万元,而5月份意见稿拟规定单个项目单笔不超过2.5万元。

  “关于最高金额的限制并不尽如人意,过去曾有说单笔最低金额3万元。现在普遍说法是讨论区间在1.5万~2.5万元之间,普通的投资者最高1.5万元,监管层主要是想让投资者进行小额投资,降低风险。”上述股权众筹公司负责人表示。

  单笔金额降低会对项目股权融资的开展造成多大影响?股权众筹平台爱创业首席服务官顾冰告诉记者,股权众筹不同于商品众筹,股权众筹若融资金额过小,说明项目往往处于天使投资人介入阶段,反而风险更大。如果一家公司融资1000万元,按照公司法规定200人的股东人数,人均融资5万元,而1.5万元的人均额度,则无法完成募资。

  “平台本着对创业企业负责的态度,不希望企业出现很多股东,一般50人,最多不超过100人,股东越多法律架构越复杂,企业灵活度会受到影响,万一需要不断融资,就比较麻烦。”顾冰表示。

  单笔金额过小也让平台想办法用其他的方式完成融资。据了解,包括爱创业在内的一些公司,采用领投人牵头投资创业项目,由领投人确定估值并按估值入股,剩余的股份由平台的投资者认购,领投人也负责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

  此外,对于非公开发行范围的认定上,监管意见或许也将从严,在5月份的座谈会上,提出众筹项目的发行方式暂定为非公开发行。

  上述股权众筹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认定过严,比如在微信上转发项目属于公开发行,就忽略了对社交媒体的运用。通过互联网传播是众筹的一个核心要素,现在只能传播平台,不能传播项目,会有束缚感。

  非法集资问题已基本解决

  尽管监管细则最终稿相比意见稿可能从严。不过,业内人士仍表示,证监会鼓励网络众筹发展仍是主基调。

  顾冰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困扰股权众筹的非法集资问题大部分已经不存在了,法律上认可网站注册人为特定对象,比如说现在网站注册数是1万人,特定对象就是1万人,而不是类似于在线下寻找的非注册投资人,这规避了非法集资的风险。

  中国梦网创始人曹晓钢也向记者表示,随着国内众筹平台的增多,希望证监会制定管理细则,规范行业发展。他也支持意见稿中关于投资锁定期1年的规定,因为如果能够自由转让,众筹平台将变成类交易所的场所,这将加大监管难度。

  如何对网络众筹进行监管,是摆在监管层面前的一个难题。据了解,同样的难题也曾困扰着美国监管机构。直到2012年1月,美国通过了JOBS法案,才明确了众筹平台作为新型金融中介的合法性。

  按照JOBS法案,如果证券发行机构销售给所有投资人的证券总额不超过100万美元、单个投资者总额不超过2000美元、该投资者5%的年收入或净值等,就可以放开“创业企业不得以‘一般劝诱或广告’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创业企业发行或出售证券应通过经纪公司或“集资门户”进行,众筹网站即是集资门户的一种。

  单笔投资金额2000美元与1.5万元人民币相差无几,这也能从侧面反映管理层保护投资者的态度。不过,美国证监会也禁止众筹平台提供投资意见或建议,同时不允许持有、管理、拥有或者出售投资者的基金或证券,规定较为细化。

  证监会鼓励众筹发展的基调,也让国资开始觊觎这块蛋糕。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23日正式上线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浙里投,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网站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众筹、债券转让及多元化投融资方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以平台的股权众筹项目为例,记者发现,项目融资额普遍在5000万元以上,而单笔的认购额超过5万元。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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