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3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今日发布《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地方债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等信息。
《意见》要求,地方债信息披露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地方债信息披露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
《意见》还指出,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参与地方债发行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登记托管和代理还本付息机构等机构,应对其所出具的信息负责。
《意见》明确,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地方债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债券基本信息。包括发行数量、发行日期、手续费率、发行方式、发行款缴纳时间和账户信息、募集资金投向说明等。
(二)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经济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中长期经济规划、经济基本状况等;财政收支状况,公布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数据,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和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等信息;债务情况主要包括债务余额、期限结构、偿债计划等。
(三)信用评级情况。包括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等。
此外,《意见》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发行日日终,通过指定网站公告当期地方债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