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讯(记者江帆)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防范再保险分入业务风险,促进财产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所谓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部分分入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再保险分入业务较直接保险业务具有信息不对称、业务再经营的特点,对风险甄别和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要全面充分认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风险,切实加强再保险分入业务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分入业务。
通知提出,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时,除严格遵守《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再保险接受人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四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分支机构不得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应实行单独核算管理,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等多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