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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隐名投资需警惕风险

2014年07月01日 14:16    来源: 长沙晚报      曹开阳

  原格林柯尔科技公司是于2000年7月13日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因创办人顾雏军严重夸大公司财务账目,导致公司最终被撤销上市资格,而该公司1300名中小股东至今无一能将其投资变现。日前,香港证监会称,已经识别出有16个公司或他人户口为顾雏军代持约1.07亿股H股,并向法庭要求委任管理人接管该批股份,以用作对1300名少数股东的赔偿。

  隐名股东同享股权

  对于这起令人震惊的事件,有着多年专业从事股权法律服务经验的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律师认为,这种让他人代持股份的做法被称为“隐名投资”或“股份代持”,实际投资人在法律上被称为“隐名股东”或“实际股东”,而代持股份者即名义股东,双方通过代持股份协议确定由实际股东出资并享受股权投资的红利和其他收益,由名义股东进行工商登记和持有股权。

  袁啸指出,隐名股东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是长期存在的。从《公司法》的设计来看,隐名股东如果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或有证据能够证明股东之间是相互认可的,其仍然对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也就是说即使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也并不代表其不享有股权。

  面临五大常见风险

  由于隐名股东的存在形式不公开、不透明,基本通过协议来进行约定,而且隐名股东选择隐名的原因经常有其特殊性,因此代持股权仍然是一种潜藏有相当法律风险的持股方式。在股权代持协议草拟,交易设计,风险控制等问题上,计划进行隐名投资的投资人应当尽可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袁啸表示,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常见风险包括:一、代持股权协议如果有规避法律而被认定违法的可能时,会给该协议的效力确认、股东权益和公司经营带来不确定性;二、实际投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在行使股东权力和维护股权时存在较多障碍,需要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股东身份和实际投资情况;三、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隐名持股的实际投资人追求确认股东资格时必须得到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实际投资人是外商时,还需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四、股权可能因为代持股份人的自身原因或一些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五、利用代持股协议进入某些我国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进入的产业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等等。

  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经长期研究发现,如果要进行重要的隐名投资,那么事前的方案设计(特别是股权结构和代持方式设计),事中过程中的协议签署和证据形成以及事后的股权代持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记者 曹开阳 整理)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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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隐名投资需警惕风险

2014-07-01 14:16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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