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避免“一退了之” 民事赔偿机制不能缺位

2014年07月07日 07:19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徐 科

  专家建议提高证券行政罚款处罚数额,利用罚没收入设立投资者保护和赔偿基金

  “上市公司的退市绝不能‘一退了之’。若是企业或大股东违法违规造成的退市问题,最终应让违法违规者付出代价。”针对证监会7月4日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资本市场专家表示,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完善与退市相配套的司法制度和索赔机制至关重要。

  “退市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对退市时大股东安然无恙而中小投资者哭诉无门的现象视而不见。”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有效的退市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是证监会坚持多年的准则,本次更是强调“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而并非只是“退市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谈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具体指向,刘俊海表示,如果退市公司中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追究董事、监事、高管、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责任。如果退市公司属于发行阶段“带病”上市,对其进行粉饰、包装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应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缺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条款。但在监管和司法实践中,中小投资者依然面临维权难的困境。

  一位普通投资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家公司遭遇退市,控股股东虽然有利益损失,但在IPO时,控股股东已经通过高价发行得到了超额利益,退市的损失已无足轻重,而中小投资者却在为A股的纠错过程独自承担。

  在当前环境下,由于《证券法》尚未修改、集体诉讼制度没有根本建立,退市制度仍将难以发挥根本性作用。多名业内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考虑提高证券行政罚款处罚数额,利用罚没收入设立投资者保护和赔偿基金,同时进一步研究保荐人赔偿、集体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因退市而侵害投资者利益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 向婷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