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应坚持市场化方向,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把对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的选择权交给市场。
任何仓促的决定,都不会将改革导往美好的前景。3年来,监管层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数次动作和数度发声,均引发市场的集体猜测:年内或要启动?不,时间表还未确定。
近日召开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25届全国机动车辆保险人联席会议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明确表态,商业车险改革应坚持市场化方向,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把对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的选择权交给市场。
两大权力回归市场,正如监管层希望看到的那样,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保险公司在价格、服务、品牌、管理、渠道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竞争。因此,时间表何时出炉仍非当前焦点,改革方案、实施细则、配套措施的成熟与完善才是重中之重。毕竟,这是一场关乎财产险企业未来走向的重大改革。
费率调整或指向新产品
“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改革意味着财产险公司能够按照市场需求高低、市场份额大小来设计产品,因此均会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持以肯定的态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教授7月3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项改革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和经营者,保险公司理应拥有独立的决策权,与其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相契合。
据记者了解,不论是市场份额一家独大的财产险巨头,还是新锐激进的新生力量,改革一旦启动,谨慎推进试点是共性的选择。按照多家财产险公司负责人的推测,监管部门将秉承从“有限的放开”过渡到“完全的放开”这一思路,企业自身也会迎来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
“改革不是简单地放开管制,市场化也不是自由化,对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保监会将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陈文辉表示,将逐步把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定权和选择权交给市场,管控风险的责任也同样交给市场主体,同时建立对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和执行情况的回溯分析和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以刚性的资本约束和严格的制度执行来保证商业车险改革的顺利实施。
“我个人认为,市面上传统的商业车险大同小异,费率及价格已相对成熟,利润空间也相对有限,或许条款会出现调整,但费率上已不太可能做出突破。”贾林青认为,现今车险产品是否完全满足了市场需求,仍无定论,因此保险公司会将费率改革的重点指向新产品,即能否捕捉住市场空白点、按照新政策来满足市场需求,这将考验保险公司的前瞻性和智慧。
有望平抑消费者投诉
在商业车险业务上,“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涉及投保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为改变车险市场“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现象,保监会在2012年3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明确对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涉及投保人权益的热点问题予以规范。
“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引导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使商业车险的保障范围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不仅价格能够为消费者所接受,理赔服务水平也能不断提升。”陈文辉表示,改革的一大目的正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针对消费者争议最大的商业车险“高保低赔”现象,保险业一直未能给予正面的回应。业内学者认为,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最核心的“放权于市场”做法,对防范这一现象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改革的直接结果是体现价格的自主性,使车险价格更科学、更合理,不仅为了吸引客户,更要在很大程度上契合民商法有关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有助于防范"高保低赔"现象,使价格与服务越来越匹配。”贾林青称。
慎防“区域性”价格垄断
在改革呼声不断的背景下,市场一度担心,在费率市场化改革启动之初,不排除极个别公司推出低价位产品的可能性,以增强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关注度,进而有可能引发新一轮“价格战”。
“由于大数法则是商业车险费率测算的基础,为防止个别保险公司出现大的定价偏差和定价风险,行业应该制定一套综合性、多年期的商业车险损失发生率表供业界参考。”陈文辉指出,在条款方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并不断丰富、完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并提供行业标准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有鉴于前车之鉴,诸多学者建议监管部门应出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考虑,坚守“提前做好顶层设计”的改革思路。“监管部门应利用监管职能提前做好政策设计,尤其需要注意防范一些地方性的保险行业组织,完全有可能与地方性的保险公司形成区域性的价格垄断,因此有必要提前设计,制度先行。”贾林青称。
“一旦改革正式启动,作为更全面、更客观了解整个车险市场的辅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能够切实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引导财产险公司更理性、更科学地为产品定价。”贾林青如是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