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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安全性有赖法律保障

2014年07月09日 11:04    来源: 法制日报    

  “全国社保基金的盈利表现很抢眼。”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松奇告诉记者,媒体在报道中不应过度放大某一方面的亏损,而不提整体的收益状况,否则会让不了解金融市场的普通公众产生恐慌心理(7月8日《人民日报》)。

  在审计署发布公告,指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管理运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后,一时间议论纷纷,个别媒体更是得出令人惶惶不安的结论。经过权威媒体及专家澄清后,相关问题已经不存在争议。但围绕着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所引发的舆论风波,证明当前社保基金在监管运营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才使得公众在这一问题上形同惊弓之鸟。

  通常情况下,数量巨大的社保基金面临着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被挪用,个别地方过去经常炮制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理直气壮挪用社保基金;被冒领,近年来不少地方社保基金专项核查行动中,关系保、福利保乃至死人保都屡见不鲜;贬值,如果社保基金管理者仅仅只是将社保基金存活期了事,那参保人自己去银行存钱岂不是更直接、更省事?

  随着社保基金数量越来越大,在个别人眼里也越来越像是一块唐僧肉,在社保基金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之后,被挤占挪用的情形已经大为好转,但运营、支付等环节风险依然存在。

  当前,社保基金监管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婆婆”太多,比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都各有来头,令人眼花缭乱,实践中多头经办容易造成政出多门,甚至分工不清、互相掣肘,使得整个监管工作缺乏效率和权威。

  尽管社保基金“盈利表现很抢眼”,业内专家还指出“社会保险基金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首先追求的是安全性而非营利性”,但要真正做到全方位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既要安全,又要保值增值——还需要更加科学、合理、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监管。

  在社会保险法中对社会保险监督用单独章节进行规定,但法学界过去曾经呼吁过对社保基金监管实行专门立法,以确保对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更加规范化监督管理。同时还提出过分类监管思路,明确划分不同种类社保基金的投资行为,但这些立法设想目前都还没有下文。

  在法律不明确的前提下,不仅是监管体制,其他一些问题也难以得到妥善解决。比如社保基金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约束力较弱,监督环节过多、链条过长。

  再如社保基金信息披露问题,现行文件涉及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但均没有对公布信息的范围、指标和方式等详细情况作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令人感觉模糊,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证,这也是导致许多人长期用一种狐疑的目光打量社保基金的重要原因。

  鉴于社保基金历史性、多样性,造成其异常复杂的现状。因为牵涉部门繁多,时间跨度较大,围绕于此的立法博弈如何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总是一大问题,社会保险法数年前就曾经列入立法规划,但直到2007年底才第一次提交审议。

  社保基金监管专项法律出台的过程注定不会是一片坦途,此次审计署发布公告所引发的误读再次提醒人们,有必要拿出更大勇气、更多智慧推进社保基金监管立法工作,下定决心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才能保持社保基金长期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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