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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新法征求意见

2014年07月14日 17:06    来源: 浦东时报    

  首个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同时纳入监管的部门规章揭开面纱。

  7月1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方式、投资者资格、投资运作模式等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单只产品的认购门槛降低到100万元,较此前私募股权基金1000万元的门槛大幅降低。

  一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顺应了私募基金发展要求,让实际操作中含混不清的东西变得明确,且有规可依。截至7月4日,基金业协会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3563家,管理私募基金5232只,管理资金规模高达1.98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人1036家,管理基金1903只,管理资金规模0.27万亿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2080家,管理规模2688只,管理规模1.51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421家,管理基金604只,管理规模0.18万亿元。其他类型基金管理人26家,管理基金37只,管理规模150亿元。

  私募基金范围拓宽

  证监会表示,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监管采取适度原则,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

  《暂行办法》的亮点之一是拓宽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除了包括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外,还包括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等为投资对象的各种私募基金。

  除契约型私募基金之外,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同样适用《暂行办法》。同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也纳入《暂行办法》的监管范围。

  “私下”、“特定对象”可谓是私募基金的两大标签。《暂行办法》规定,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合格投资者条件敲定

  《暂行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明文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而在三年前相关规定中,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门槛是1000万元。

  与此同时,在自有资产规模上,《暂行办法》也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是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如果是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的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记者注意到,自有资产规模的标准,比目前市场上的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标准要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解释称,拟定上述标准的主要考虑是,合格投资者门槛过低容易将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进而引发非法集资。由于采取了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相比仅从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来把握合格投资者标准更加全面。

  “对个人投资者,从金融资产规模和收入水平两个维度进行规定,也为今后具有稳定高收入的群体参与私募基金留有空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

  此外,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也可以参与投资私募基金。

  对创投实施差异化监管

  《暂行办法》还首次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差异化”监管,包括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以及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且规定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由于其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监督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

  《暂行办法》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并从衔接已经建立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考虑,规定享受国家财税扶持政策的创投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据透露,考虑到《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法规定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政策措施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证监会拟另行与相关部门沟通,推动促进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台。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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