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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要约收购有效化解支付违约风险

2014年07月18日 07:18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乔誌东

  专家表示,关键在于要把交易风险掌控在事前,以确保交易安全

  “这次新规,要求银行出具保函、财务顾问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可以有效化解和降低支付违约风险。”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近日,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收购办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强化财务顾问责任。在履约保证金制度基础上,增加银行出具保函、财务顾问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种保证形式的选择,收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证形式,提高了资金流动性,有助于降低要约收购成本。

  “实践中,因需取得外资准入批准、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从收购人发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到真正发出要约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在此期间,收购人无法动用已存入的履约保证金,承担了额外利息损失,增大了收购成本。市场普遍反映,履约保证金制度导致要约成本加大是投资者不愿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为减少收购人成本,《收购办法》本次修订增加银行出具保函、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两种保证形式。

  针对银行出具保函,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合伙人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在商业交易中,为确保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可要求和对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签订保证合同,使之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更为直接的方式是要求对方公司出具银行履约保函。银行保函是无异议保函,只要权利人通知银行对方违约,银行将无条件先承担违约责任,然后银行再向对方追偿。

  “关键在于要把交易风险掌控在事前,以确保交易安全。”该合伙人表示。

  针对财务顾问担保,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财务顾问公司起着重要作用,有专门财务顾问公司,有些投行也有财务顾问服务的业务。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增加两种保证形式,能大大增强并购保证的灵活性,降低并购失败的几率。

  针对收购人滥发要约的情况,《收购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措施。一是规定收购人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相应程序擅自实施要约收购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涉嫌虚假披露、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加大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具备履约能力的资金核查责任及违规处罚力度,明确收购人不支付收购款,且财务顾问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监会一年内不接受该财务顾问机构报送的并购重组项目。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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