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父亲遗留下的1000元定期存单,让河北省平山县陈家峪村的陈兰平大爷奔波了8年也没有取出来。如今,陈兰平已身患残疾,生活贫困,走路一瘸一拐,记性也越来越不好,但他仍然在为这张存单到处奔波求助。这是7月31日《燕赵晚报》报道的一条新闻。无独有偶,湖北、河南、吉林、安徽等多个地方也都有过老存单难兑付的事例。
储户把钱存到银行,就与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银行应该按合同约定到期还本付息。正如陈兰平大爷所质疑的,“明明盖着公章的存单,怎么信用社就不认了呢?”老存单作为银行和储户之间合同关系的凭证,即使年代再久远也不影响其合同效力,银行必须积极履行责任,帮助储户兑付。
诚然,随着银行机构的调整以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核实老存单存在一定的客观困难,但“找不到存根”绝不能成为银行拒兑老存单的理由。在合同关系中,银行有妥善保存存根等相关信息的责任,遇到机构合并、人员调整时应做好资料交接工作。倘若发生存根丢失,也属于银行的过失,而非储户的责任,不应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履行。
眼下,一些银行在面对老存单时往往推诿敷衍,既不承担举证责任,又拒不为储户兑付,各级机构之间还相互踢皮球,导致市民往返奔波,投入不少时间、金钱成本,事情也得不到圆满解决。无奈之下,不少人索性将存单一撕了之或聊作收藏,从而造成个人权益的受损。
究其原因,除了银行机构的契约精神、服务意识欠缺外,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也是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限期办结制度,规定银行在接到老存单取款时必须积极查验核实。同时,广大储户也要主动维权,必要时诉诸法律讨回公道。这不仅是维护存单上的纸面价值,更是为千千万万储户的权益代言,倒逼银行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