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日开庭审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纠纷索赔案。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为61件,诉请光大证券赔偿的总金额接近1000万元。在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光大证券在2013年8月16日的行为不仅构成内幕交易,还构成虚假陈述和价格操纵。当天11点59分,光大证券董秘梅健否认发生“乌龙指”。但在11点40分,光大证券内部已就发生“乌龙指”和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反向操作达成一致。梅健作为董秘以及公司法定的信息披露人,在光大证券对情况精准把握的情况下,对媒体做的信息披露与公司掌握的情况截然相反,构成了《证券法》所禁止的虚假陈述。同时,光大证券集中资金优势,利用投资者对“乌龙指”不知情的情况操纵了股价。光大证券从当天上午11点05分就开始对冲交易,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认定了这一点。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作出了认定。光大证券违法所得的8000多万元符合内幕交易犯罪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中的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将光大证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光大证券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主观过错。光大证券的策略交易系统因为系统错误导致巨额下单并成交,这不是光大证券故意所为,而是因为程序设置不当。光大证券当时无法判断事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因此也没有隐瞒的动机。当天11时32分,媒体大量发布光大证券“乌龙指”的信息,这些信息公开披露了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事件。从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光大证券“8·16事件”的答记者问中可以看出,光大证券和有关监管部门是保持沟通的,没有刻意隐瞒交易信息。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下午临时停牌并发布提示性公告,14时22分对异常事件进行了公告。信息披露是及时、合法的。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的对冲交易是根据公司既定、公开的交易策略进行的。光大证券的上述交易、披露都是合规的,没有主观过错。光大证券的内部会议是在当天11时40分召集的,会议持续了1个小时。会议结束之前,相关信息并不确定。梅健对媒体否认“乌龙指”并不是他作为董秘的职务行为,而是个人间通话的主观判断。他做这个判断时没有参加这个会议,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