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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星:资本监管须同其他因素协调推进

2014年08月15日 13:54    来源: 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王彦林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资本监管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在我国又该如何定位资本监管的地位和作用呢?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日前表示,银行体系自身的资本储备是否充足,是否足以覆盖潜在的风险和应对各种外部冲击,所有这些逐渐成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的关键所在。

  “资本充足不是金融稳定的充分条件,其他如稳定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环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等众多因素也将影响金融安全。所以,在健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资本监管的加强与完善应与其他因素相互配合,协调推进。”他说。

  其实在我国,无论是资本监管理念的确立,还是资本监管制度的建立都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更多起到“出纳”的作用,而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发展成为自主放贷、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现代商业银行。特别是1994年人民银行参照了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提出了包括资本充足率在内的九项监管指标,并写入了第二年颁布的第一部《商业银行法》中。自此,我国银行业真正确立了资本监管理念。

  王兆星认为,尽管在资本监管制度形成的过程中,监管当局既立足于实际,又参照了国际监管标准,但由于受其它原因的影响,已确立的资本监管制度并没得到很好执行。

  不过在2003年底,国务院启动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为实施严格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资本监管制度创造了重要条件。而银监会在2004年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后,又于2012年发布了新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这一方面有助于商业银行更为节约使用资本,同时也鼓励和激励其改进管理,进而提高风险识别、度量、管理和抵补能力。”他说。

  当然,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建立的历史较短,还需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实践。目前,国内经济金融改革进入攻坚期,资本监管制度面临众多挑战。为此,王兆星表示,应高度关注以下六个领域的问题:如解决信贷扩张刚性与资本约束刚性的矛盾;以加强资本监管促进风险管理的变革;以加强资本监管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防止逃避资本监管;解决资本监管的敏感性、复杂性与简单性、可比性的平衡问题;资本监管与金融保障等。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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