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研讨期权做市商制度 明确成做市商条件
8月1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在大连举办期权做市商制度研讨会,来自国内期货公司、部分证券公司以及机构客户等60余家公司共近百人参与会议,会议针对《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以及《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协议(草案)》相关内容展开了探讨。
研讨会上,大商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去年大商所针对期权业务进行培训和仿真交易以来,期权业务准备工作全面深入推进。此次大商所举办期权做市商制度研讨会,也是为交易所顺利推出期权业务打下基础,下一步交易所会在市场意见建议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并做好期权做市商制度的宣传推广,更好地促进期货市场业务创新。
在管理办法(草案)中,共有总则、资格管理、做市业务、权利和义务、做市商管理和附则等六个方面。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批准资格,为指定品种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连续报价和(或者)双边回应报价的单位客户。而申请成为大商所做市商的条件则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专门的机构负责做市业务。对公司近三年的资信情况、业务负责人条件、技术系统准备等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有大商所期权交易或仿真交易的做市经验。
在随后的研讨环节方面,来自国内60余家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热烈探讨。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期权部负责人宋楚平向记者表示,大商所此次举办期权做市商制度研讨会,已经走在了国内期权业务创新发展的前列,预示着国内期权市场的建立推进速度的加速。
(责任编辑:宋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