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举意味着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已经进入正轨。
“发布实施《办法》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2日表示,一方面,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的精神,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张晓军介绍,《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同时,《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体现了功能监管原则;二是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三是体现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私募基金适度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第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第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同时,《办法》对下列投资者也视为合格投资者:一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此外,对于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办法》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张晓军指出,《办法》增加了上述规定旨在切实防范非法集资。
“《办法》发布实施后,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均应当申请备案。否则,将根据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基金业协会也将为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张晓军强调。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