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晚间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终于为长期以来缺少统一法律依据的私募基金市场立下了规矩,使得多年来处于监管“模糊地带”的私募基金行业进入制度化监管阶段。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规模高达12.34万亿元之巨的私募行业——无论是股权投资基金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抑或是创业投资基金,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规矩”可供从业人员参考,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意义重大。
“《办法》奠定了针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基本制度框架,夯实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办法》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将风险识别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低的投资者拦在门外,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同时规定了不允许的资金募集方式,也有利于行业健康规范。“一方面,《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另一方面,为防止变相公开募集,《办法》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过去几年里,私募投资基金行业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的缺乏监管阶段,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不透明,而监管又缺位,鱼龙混杂,不规范的私募基金占相当的比例,使私募基金蕴藏了巨大的风险。可以观察到的是,国内投资者人数众多,构成复杂,甚至还存在一些非法基金、第三方理财、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承诺收益的方式诱骗投资者。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行业的生态环境,切实防范非法集资,违规私募将被洗出行业,直接提升私募行业形象。同时,全口径登记备案也可以降低私募基金部分信用成本。当前中国多数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作为安全垫以提高客户信任度,备案后这一比例会有所下降,从而降低基金整体运作成本。此外,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开立证券、期货账户,此举将使得私募基金不用再为借道信托机构而支付额外的通道费,促进私募基金低成本扩张规模。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认为,加强私募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有利于提升行业形象。根据《办法》,私募行业中将实行强制备案,且强制备案的范围较广。如备案内容不仅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公司股东及高管的基本信息等,还包括具体产品的投资方向、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内容。另外,在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中还规定要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信息。此外,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股票买卖管理较为严格。在第二十三条中列有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个人买卖股票等规定,这与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要求是相一致的。
杨玲认为,《办法》考虑了行业实际情况,对行业创新发展还是鼓励的。她举例称,在第十三条中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被视为合格投资者。这意味着私募公司的员工无需受到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并且不受到最低100万元门槛的投资限制认购本公司产品,员工可以低门槛地分享公司投资能力带来的收益,对从业人员是一个不小的福利。另外,在第十六条中对投资者的合格认定为投资者填写调查问卷和书面承诺的方式,而不是提供财产证明,这大大降低了私募基金在实际资金募集工作中的难度。在产品上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思路,不设置前置审批,充分鼓励行业创新,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百花齐放,快速发展。
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7月31日,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基金管理规模2.15万亿元。此外,截至7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3.19万亿元,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资产规模7万亿元,上述私募产品合计规模约12.34万亿元。
深圳一家大型私募投资总监表示,私募监管新规对于大型私募基金发展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在阳光化的监管下,高净值客户会更加认可公司的产品和投资能力,但是对于一些喜欢隐秘开展业务的小型草根私募公司来说就会受到一些约束和挑战,譬如一些净资产只有几千万元的小私募,要拉到有几百万元资产的客户会很难,未来大型私募或许会越做越好,小私募恐怕会面临淘汰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