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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股东扩围 为上市扫清障碍

2014年08月30日 07:26    来源: 证券日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见习记者 乔誌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9日表示,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法人的要求,将股东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业内人士认为,这样既有利于国有、集体、民营等各类资本投资期货行业,也为期货公司发行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

  据邓舸介绍,《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了四项原则: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九条以及证监会关于“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有关要求,调整期货公司准入条件,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材料;二是明确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方向,反映和梳理现有业务规则,加强业务引导与规范,同时为未来业务创新预留空间;三是推动期货行业双向开放,为“引进来”和 “走出去”战略提供制度供给,提升期货行业竞争力;四是以“两维护、一促进”为目标,加强期货公司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具体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和下放相关内容;二是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期货公司股东范围,优化股东条件;三是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并为创新业务和牌照管理预留空间;四是适应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需要,调整完善业务规则;五是扩大对外开放,明确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规则,并为境外客户参与境内期货交易预留空间;六是完善监管制度,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七是鼓励期货公司组织形式创新,满足多元化发展需要;八是强化期货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健全信息报送及公示制度;九是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在《办法》中,并未具体提及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申请门槛。

  “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邓舸表示。

  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发布

  商品期货ETF推出在即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这对于改善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具有积极意义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见习记者 乔誌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9日表示,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指引》的发布实施,将为商品期货ETF的顺利推出奠定基础,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创新发展。

  “商品期货ETF近年来在境外发展较快,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品种。在我国现有商品期货投资渠道的基础上,开发商品期货基金具有积极意义。”邓舸表示,一是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这对于改善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广大投资者借助基金的专业管理可以在证券市场参与商品期货投资,拓宽基金业发展空间,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三是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投资需求,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四是有利于增强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投资者和实体经济的能力。

  据邓舸介绍,《指引》共十条,对商品期货ETF的定义、投资范围、风险控制、相关主体责任、监管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指引》明确,除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准予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持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二是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三是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投资范围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四是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交割业务。

  “对商品期货ETF投资范围的规定,旨在保持商品期货ETF 风格清晰、稳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指引〉的起草说明》指出。

  为与实物商品区别,《指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商品期货ETF 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交割业务。此外,由于商品期货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可以进行卖空或放大杠杆操作,为控制有关风险,保持商品期货ETF 风格稳定,《指引》第三条第一款在控制杠杆的同时,第二款还规定,商品期货ETF 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只能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防止投机行为。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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