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日在沪签署沪港通《四方协议》。该协议是上述四方就沪港通业务进行合作的基础文件,用以明确四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沪港通中的沪港交易通、沪港结算通分别作出了安排,内容涵盖沪港通主要基本业务细节。上交所总经理黄红元、香港交易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和中国结算总经理戴文华在协议上签字。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香港交易所主席周松岗和中国结算董事长周明出席并见证了签约仪式。
《四方协议》系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4月10日发布的《联合公告》提出的原则制定。《联合公告》明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原则批准四方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并载列了预期实行沪港通项目时将需遵循的原则。
签署协议的四方同时强调,《四方协议》的实施条件是: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所有适用法律已经制订或修订并已生效;运营文件已被签署并已生效。同时,沪港交易通实施与沪港结算通实施互为条件。此外,沪港通业务的启动还要考虑技术系统到位、投资者准备到位等因素。
上交所、联交所等相关主体将进一步商定并签署沪港交易通协议,其中包括沪港交易通各项具体事宜的运行安排。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进一步商定并签署沪港结算通协议,其中包括沪港结算通清算交收、登记存管等服务安排。
关于沪港交易通,《四方协议》约定,上交所及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上交所子公司)和联交所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联交所子公司)将建立一项订单路由安排,使接受沪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联交所参与者可以通过联交所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买卖订单;接受港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上交所会员可以通过上交所子公司向联交所提交买卖订单。上交所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上交所子公司接收来自上交所会员的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并传递到联交所交易平台以在联交所执行。联交所应尽快在上海注册成立一家独资公司接收来自联交所参与者的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并传递到上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上交所执行。
《四方协议》明确了可通过沪港交易通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沪股通股票包括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但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暂不纳入,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也暂不纳入。港股通股票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但所有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港股暂不纳入,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暂不纳入,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无论其H股是否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或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该H股暂不纳入。对于曾被纳入沪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后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票,投资者不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上交所和联交所可商议并经双方同意及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修改沪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仅限以人民币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仅限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与中国结算或其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
《四方协议》明确禁止暗盘交易。上交所子公司、上交所会员不得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就港股结算通下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联交所子公司、联交所参与者不得在上交所以外的场所就沪股结算通下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方协议》还就相关的衍生产品开发与上市事宜做出了规定。
关于沪港通业务中的法律及规则的适用,《四方协议》明确,通过沪股交易通向上交所提交的或在上交所执行的所有订单应遵守上交所的业务规则和程序以及内地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港股交易通向联交所提交的或在联交所执行的所有订单应遵守联交所的规则和程序以及香港适用法律的规定。上交所和联交所为实行沪港交易通所作出的安排,需要对其各自的规则和程序作出调整。上交所和联交所将此互相协商,并在遵守适用法律和获得必要批准的前提下,各自在其规则和程序中修订及新增所有必要的条款,以便落实、促使和支持沪港交易通的成立、实施和顺利有序地运作。
桂敏杰在签约仪式上表示,《四方协议》的签署,为沪港通业务合作构建了完整的协议框架,标志着具体承担沪港通市场组织业务的两所两司已经就各方面的机制安排达成完全一致。下一步,我们将加快业务技术准备,尽快公布各类业务规则,深入开展技术系统测试,为沪港通正式推出创造更好条件。周明表示,协议的签署,表明沪港通项目已全面驶入快车道,为项目最后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沪港通也是中国结算在国际化发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已启动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筹备工作,该子公司将主要服务沪港通业务,确保沪港通业务安全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