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通讯社从一位新《证券法》修改小组成员处了解到,新《证券法》拟规定:符合条件的金融公司可以从事部分证券业务。此类金融公司主要指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可以从事的证券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投行股票代销业务等。
该小组成员透露,在此前证监会召开的《证券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会中,曾讨论过上述条款,其表示,新《证券法》对于资管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公司可以从事哪些证券业务不会有详细论述,在会上也没有做重点讨论,具体的业务范围证监会后续会有相关的配套细则。除此之外,其表示,证券公司经营范围也有望扩大,券商也可以拓展更多创新业务。该人士认为,证券公司扩大经营范围将是一个趋势。
大智慧通讯社查询资料发现,以海通证券为例,今年6月5日,海通证券公告称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批复》,同意海通证券增加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外汇业务范围原为: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现变更为: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证券法》的决定。此次《证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修改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要约收购人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制度,取消了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的审核权。
上述小组成员表示,这只是对《证券法》进行了小范围修改,真正的大范围修改应该在今年年底左右,新《证券法》届时有望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表示,未来改革方向包括再融资、定向增发等有望实行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