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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开“信托”的私募基金体系会是什么样?

2014年09月05日 11:35    来源: 证券日报    

  日前,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联合基金业协会在京召开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座谈会。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终于树立。长期以来,学界一致认为,资产管理业务的最好组织形式是信托契约,而由于中国目前仍然是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营业信托制度只有少数机构专属,《暂行办法》中没直接承认契约性、信托制度下的私募基金。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表示,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可能将在既有的信托计划体系之外,另立一套私募基金体系。

  在绕开“信托”之后,私募基金体系将会是什么样?《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定义有明确提出。第二条明确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范杰表示,从字面意思来说,资金信托计划也是属于“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由于信托计划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因此,该定义应该把资金信托计划排除在外。这个定义仅仅是从募集方式对私募基金做了框定,没有限定资金投资方向、资金运用方式,实际上将目前许多有监管的和无监管的投资都包括在内,不仅包括了传统由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包括了有发改委监管的PE,还包括了目前市面上无监管的房地产基金、有限合伙FOT等主要投资于非标准资产的基金。

  私募基金的外延如此之宽,其目的在于统一原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监管的各类资管计划、投资基金的标准,防止“多龙治水”下监管套利空间过大,还将本来无监管的民间私募纳入到管理范围统一监管,防止整个私募资产管理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范杰表示,今后凭借《暂行办法》的私募基金体量会较大,有可能在既有的信托计划体系之外,另立一套私募基金体系。

  更重要的是,《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更为严厉。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认定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三者符合一条即可。而《暂行办法》的认定则为,在满足“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条件下,还需要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对于机构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认定为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而《管理办法》还要求“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此外,对部分机构投资者做出了特别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对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都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同时还承认了FOF的合法性。这是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的。

  范杰表示,较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有助于规范目前私募市场公募化的现状。实际上,目前很多民间金融打着理财的名号,吸收各种社会资金,而投资人的人数、风险承受能力都没有标准,导致了很多“理财”变相公开募集,风险在资产端和财富端之间出现了错配。这个问题需要立即得到纠正。不过,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是,对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基金的行为,《暂行规定》没有提出具体罚则,仅要求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投资者“承担相应责任”,责任界定很模糊,这极有可能使得该规定执行不力。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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