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取消期货公司会员限仓 放宽保证金梯度
中国经济网期货频道9月11日讯(记者 宋沅) 大商所昨日(9月10日)下发通知,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制及相关持仓报告制度,对持仓梯度保证金标准不作明确,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持仓变化适当调整,一般月份的套期保值有效期和套利增加额度有效期延长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持仓管理改为交割月份持仓管理。修改后的规则自2014年9月16日结算时起执行。新规则的执行,无疑将大大提高大连期货市场运行质量和功能发挥水平,从而推动市场在更高层次上发展。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则的调整是为更好地适应业务发展需求,对现行业务规则的整合。近年来,随着期货公司自身不断发展,限仓制度下一些有实力的期货公司会员会因其持仓限额不足而不得不劝说客户将持仓转移至其他会员。取消期货公司会员限仓及相关持仓报告制度将有利于鼓励会员单位做大做强,并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好服务。同时随着期货市场法律规则体系不断完善,五位一体监管体系的确立,会员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及市场理性交易程度的加强,持仓梯度保证金制度的风险控制作用逐渐降低,此次根据市场需要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交易所在规则中不再明确调整的持仓和保证金标准,当交易所因市场持仓变化调整保证金标准时,及时向市场公布。而将交割月前一个月梯度执行时间再向后延长五个交易日,能够进一步降低交割月前一个月交易成本,吸引客户参与近月合约交易,发挥市场功能。
针对此次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和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额度有效期延长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持仓管理改为交割月份持仓管理,这位负责人表示,临近交割月时间虽然只有10个交易日左右,但价格敏感性高,对产业客户套保和机构客户投资策略实施效果影响较大。为满足产业客户需求,大商所前期在套期保值审批实践中采取了类似做法,将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额度进行单独考虑。审批原则参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审批原则进行,即客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最晚可持到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在流程上间接实现了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延长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从审批结果及市场反应看,风险可控,且市场反响良好。
市场人士认为,此次大商所风险管理办法等规则的调整给了会员更大的发展空间,将有力助推其不断发展壮大,有利于会员进行客户维护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同时,由于放宽了相关指标标准、延长了套保和套利额度增加的有效期,进而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市场套保和套利的积极性,也将进一步提升近月合约的活跃度,提高市场运行质量。由于此次部分规则的调整是现行规则思路的延续及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一段时期实践后的进一步优化,市场能够较为顺畅地接受和理解。
(责任编辑:宋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