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微信传单卖私募基金将被证监会严查

2014年09月18日 16:50    来源: 城市快报    

  今后在朋友圈推销私募产品,或在街上发传单介绍私募基金,将被证监会严查。从证监会获悉,根据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近日发现,目前微博、微信、传单等已经成为私募基金宣传旗下产品的主要渠道。“私募基金,国债理财!认购金额30万元起步,每月返息。”昨日在微博中,有私募基金正在对新品进行大力宣传推介。此外,部分私募基金还纷纷进驻微信平台,投资者通过微信就能查到私募机构的资料和最新产品认购信息,留下真实姓名和手机号码后就可以进行产品预约。

  采访本市投资人士了解到,私募基金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这一“特定对象”募集,且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相关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面向“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发售基金产品,正是划分私募和公募的重要标准之一。针对私募基金通过互联网渠道公开宣传推介的现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不过,张晓军也特别解释,上述规定并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延伸阅读
  • · 私募基金掘金新战法      2014年09月15日
  • · 私募基金定位清晰方能“阳光”      2014年09月15日
  • · 证监会回应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12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