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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申禁止私募三类行为

2014年09月20日 08:28    来源: 中国网     陈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月发布以来,证监会昨日第三次针对市场关注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重申了《办法》中三类禁止行为,分别是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利益,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

  同时,根据证监会近日修改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来市场参与主体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纪律处分等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均将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公示平台上公开。

  重申三类禁止行为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办法》中关于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利益,和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的相关规定,均系对《基金法》的沿用。

  在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方面,张晓军表示,为一只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只基金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违背了受托人义务,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关于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利益的问题,张晓军表示,《办法》中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除依法取得管理费等报酬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二是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忠实义务,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否则,就违背了受托人义务,侵害了投资者权利。为切实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必要参照适用。

  在关于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方面,张晓军对此解释称,未公开信息包括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应当披露的信息和依照规定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由于职务上的便利,掌握了大量的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破坏了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必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基金市场秩序,必须坚决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张晓军说。

  违法信息将公开

  近日,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主要是明确规定证监会将专门建立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公示平台。

  “这就意味着,今后市场参与主体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纪律处分等重大违法失信信息,通过该平台就可以集中、公开查询到。”张晓军表示,这次修改还调整完善了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规定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3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等重大违法信息的效力期限为5年。

  张晓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诚信数据库为基础,以修改后《诚信监管办法》为依据,建立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平台,在为市场和社会各方提供公开查询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诚信监督与约束。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证券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证券法》的修改主要是取消要约收购事先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制度。

  张晓军表示,2013年,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证监会提出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事前审批许可,并根据要求向立法机关报送了修改《证券法》涉及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批内容条文的建议。本次《证券法》修改采纳了上述意见,已于8月31日发布实施,证监会将据此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随后发布。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证券法》的修改是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对《证券法》个别条款进行的修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证券法》修订工作是两个不同的事项。据了解,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积极推进《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张晓军说。

  此外,证监会昨日还通报了近期对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通过检查,证监会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与机制不完善、质量控制部门人员力量薄弱、总分所管理未实现一体化等问题;部分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集中在评估执业环节,主要包括现场调查工作不充分、对评估资料的分析不到位等。此外,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存在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


(责任编辑: 张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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